福齐2014年秋1200元专环幼检公示
福齐2014年秋1200元专环7月份幼检总数为3970羽,虽未达到规程中所设定的5000羽,但福齐赛鸽俱乐部董事长李平福先生承诺按原规程录取综合300名,原规程总奖金573.8万不变,比赛后按时发放。
福齐2014年秋6200元专环报名总数722羽,按规程录取4名,前三名各100万元,第四名40.4万元。
福齐2014年秋1200元专环汽车大奖赛,保底羽数为1275羽,实际报名羽数为972羽,十台大众途观汽车全部照发!
第一次已幼检过的会员,按原规程规定还有未幼检的赛鸽请于8月15日到俱乐部补检,过时不再补检,补检号于8月21日公布。
已参加幼检或指定汽车的鸽友请于7月21日后到鸽会领取2014年秋福齐1200元、6200元、汽车大奖赛参赛有效足环号。
2014年1200元特比环赛前指定分三次指定,截止日期分别为:
1、指定项目1、2、3项 截止日期为8月10日
2、指定项目4、5项 截止日期为:8月30日
3、指定项目6、7项 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附:2014年1200元特比环赛前指定规则
一、报名及缴费时间:所有指定报名时一次付清参赛费用。
第一:指定项目1(单鸽第一关指定)、项目2(单鸽四关综合指定)、项目3(四关综合双鸽组指定)报名截止至8月10日
第二:指定项目4(四关综合10羽组10万指定)、项目5(四关综合20羽组团体5万指定)。报名截止至8月30日。
第三:指定项目6(第一关三羽双鸽组指定)、项目7(第一关六羽3鸽组指定)报名截止至9月30日
二、参赛项目:
①单鸽第一关指定:以分速快慢决定名次,分速高者名次列前,分速相同空距远者名次列前。凡不参加资格赛或资格赛当天无报到记录的赛鸽将失去该项比赛的排名。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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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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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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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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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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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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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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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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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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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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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项目按参赛羽数的5%录取名次,其中A、B、C组最多录取6名,D组最多录取3名。
②单鸽四关综合指定:以同一羽赛鸽四关分速相加决定名次,四关总分速高者名次列前,如总分速相同,以四关总飞行距离远者名次列前。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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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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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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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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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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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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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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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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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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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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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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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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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项目按参赛羽数的5%录取名次,其中A、B、C组最多录取6名,D、E组最多录取3名。
③四关综合双鸽组指定(3羽):报名时指定3羽足环号(不必连号),以任意二羽综合分速之和决定双鸽组名次。总分速高者名次列前,如总分速相同则两羽中的第一羽综合分速高者名次列前。每棚户可报多组参赛,同一羽赛鸽可重复编组参赛。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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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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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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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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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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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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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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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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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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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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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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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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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项目按参赛羽数的5%录取名次,其中A、B、C组最多录取6名,D、E组最多录取3名。
④四关综合10羽组指定:报名时指定10羽足环号(不必连号),以其中最快的一羽的四关综合分速决定成绩。综合分速高者名次列前。如综合分速相同则以四关总空距远者名次列前。
注:本项目按参赛羽数的10%录取名次,最多录取2名,若不满10组俱乐部按10组参赛费保底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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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四关综合20羽组团体指定:报名时指定20羽足环号(不必连号),在四关综合有奖名次内,入赏羽数多者(二羽及二羽以上)名次列前,若入赏羽数相同,以其中第一羽四关综合分速高者团体成绩列前。
为防止团体成绩的人为因素,团体名次以电子扫描网上直播有奖名次为准(必须排除第四关分速低于400米的出关鸽),如果直播中有奖名次外递增进入正榜有奖名次内,此鸽不能列入团体成绩计算。
注:本项目按参赛羽数的10%录取名次,最多录取2名,若不满10组俱乐部按10组参赛费保底发放奖金。
⑥ 第一关三羽双鸽组指定:报名时确定3羽足环号,以任意2羽第一关分速之和决定名次,总分速高者名次列前,如总分速相同则空距远者名次列前。每棚户可报多组参赛,同一羽赛鸽可重复编组参赛。
注:凡不参加资格赛或资格赛无当天报到记录该鸽失去此项排名资格。
注:本项目按参赛羽数的10%录取名次,最多录取2名
⑦第一关五羽叁鸽组指定:报名时确定5羽足环号,以任意3羽第一关分速之和决定名次,总分速高者名次列前,如总分速相同则空距远者名次列前。每棚户可报多组参赛,同一羽赛鸽可重复编组参赛。
注:凡不参加资格赛或资格赛无当天报到记录该鸽失去此项排名资格。
注:本项目按参赛羽数的10%录取名次,最多录取2名
三、奖金分配办法:
1、有效报到期限:所有项目均在400或450米分速以上(含400或450米分速)录取名次。
2、奖金分配办法:参赛项目均按参赛总金额的90%分配奖金;
3、奖金分配明细: 若录取1名,第一名100%;若录取2名,第一名 65% ,第二名 35%;若录取3名,第一名 50% ,第二名 30%,第三名 20%;若录取名次超过3 名,则第4-N名为参赛金额的5倍,剩余奖金按5:3:2分配给1、2、3名。
5、特殊情况下的奖金处理办法:见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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